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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岸区教委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十不准”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/5/8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访问次数:

南岸区教委办公室
转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
“十不准”的通知
各中小学、幼儿园、教师进修学院、电大南岸分校:
现将《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、重庆市教委关于印发<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十不准”>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各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,进一步提高教师思想认识,切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。
 
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
2014年4月8日  
 
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十不准”
全市中小学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,坚定教育理想信念,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切实规范职业行为,爱岗敬业、教书育人,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。
一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,或者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。
二、不准参与或者组织、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。
三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。
四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,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、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。
五、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。
六、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、学生财物。
七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、报刊等经营性活动。
八、不准动员、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,或者在工作日组织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。
九、不准有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、语言不文明、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。
十、不准在招生、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职务评审、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。
凡中小学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党员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,还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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